尊敬的用户,感谢您选择易塔云空间的域名服务!
本协议为易塔云空间及/或其所代表的域名注册商与您之间,就您本人及/或您代表的域名持有人之间相关事宜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当您通过易塔云空间网站申请注册域名时/域名续费时/从其他域名注册商处向易塔云空间转入域名时,以及处于其他与使用易塔云空间域名服务相关的场景时,您需要通过网络页面直接确认、接受引用本页面链接及提示遵守内容、签署书面协议、通过实际使用服务确认等任一方式,或以其他法律法规或惯例认可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后,方可继续使用易塔云空间提供的域名服务。您以上述任一方式确认本协议的,即表示你已与易塔云空间达成域名服务协议并理解、同意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因此,在接受本协议、享受我方提供域名服务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全部内容,如对协议内容不理解的,请咨询易塔云空间;如不接受本协议中任意内容的,或无法准确理解协议条款解释的,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1.1我方注册商(“我方”):易塔云空间,品牌名:易塔云空间,是通过自营、合作方技术接口和平台接受用户委托、提供域名服务的域名注册代理商。
1.2用户(“您”):本文中是指通过我方注册商提供的域名服务,在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域名注册、续费、赎回等域名服务申请的个人或者组织。本服务条款中的“用户”既包括注册域名持有人,也包括账户持有人。
1.3注册域名持有者(“注册域名持有人”、“域名持有者”、“域名注册人”):是指用户在注册域名时填写,并通过whois信息展现的注册域名的持有人。部分场合下,注册域名持有者可能被称为“域名所有人”,该等表述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代表注册域名持有人对注册域名具有任何所有权或类似权益,域名持有人亦不能从该等表述中获得上述类似权利。
1.4账户持有人:是指拥我方注册会员账户,其虽非为注册域名持有人,但实际为注册域名支付费用,或以其他方式实际管理注册域名的我方账户持有人(包括自然人或组织)。
1.5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指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的机构。
1.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以“.CN”、“.中国”、“.公司”、“.网络”结尾的中国国内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1.7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局”、“注册局”):是指依法获得ICANN及/或所在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许可(如,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域名注册局,还须获得中国电信管理机构许可),承担相应顶级域名运营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或机构。
1.8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商”、“注册商”):指依法获得ICANN及/或所在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许可(如,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域名注册商,还须获得中国电信管理机构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相应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1.9顶级域名(TLD):指互联网域名系统的顶级域名,包括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国际化域名(IDNTLD),不同的域名注册局承担相应的顶级域名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1.10域名注册:指用户通过域名注册商提供的注册通道及服务,在相应域名注册局的顶级域名数据库中进行申请域名的注册行为。
1.11域名注册成功:指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域名注册商支付了相应的域名注册费用、提供了域名注册申请材料后,相应的域名注册局经确认该申请域名没有在先的相同域名注册,也没有违反域名注册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并且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从而赋予用户一定期限内对该域名的持有权。域名是否注册成功的确认权在域名注册局。
1.12注册数据目录服务(whois):是注册商根据ICANN的要求和共识性政策,按照2013版ICANN注册商委任协议的规范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查询、展示和传播服务。
1.13非法活动:指利用域名注册商提供的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及/或利用由域名注册商提供服务的注册域名实施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的统称。
1.14域名服务:是我方注册商在本服务条款的第2条中明确列举的,或后续提供的与域名相关的服务。
1.15第三方服务:是指由第三方提供的,与注册域名相关的服务,如: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域名停放服务、域名展示与域名交易等。
1.16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指解决因域名注册、使用所发生的争议的相应的政策、规则等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则、补充规则等。根据顶级域名的不同种类(如gTLD、ccTLD、newgTLD等),适用对应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如:gTLD域名的域名争议应遵循UDRP政策。
1.17本服务条款中的“中国”、“本国”、“国内”等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8除非特别说明,本服务条款中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
1.19本服务条款中的“工作日”是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银行休息日之外的正常工作天数。“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内从早九点至晚五点四十五之间的时间(GMT+8)。
2.1服务范围
2.1.1我方将根据您的需求为您提供域名服务如下:域名注册,域名续费,域名注册商间转移,域名注册人信息变更,域名赎回和其他域名服务。
2.1.2我方同时提供这些服务所需的相应平台、通道、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支持、售前售后咨询等服务。
2.2服务期限
2.2.1服务开始:我方在收到您提交的有效申请及/或确认,并完成所有费用缴纳后,即开始提供服务,例如:我方在收到您缴纳的注册/续费/赎回申请和费用后,才会向相应的注册局提交域名的注册/续费/赎回申请。上述服务结果的确认权在注册局,因此,款项支付成功不代表域名注册/续费/赎回等申请已成功。
2.2.2服务期限确定:服务期限自您通过我方成功注册域名之日或您将域名成功转入我方之日起算,根据您域名缴费所对应年限确定服务期限时长。域名过期之日,我方服务期限届满。
2.3服务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我方提供的域名服务终止:
2.3.1您将域名转移到非我方域名服务器上/其他域名注册商的;
2.3.2您未在按时缴费/续费,导致域名过期而服务终止的;
2.3.3您主体资格不存在或消亡且无继承人的;
2.3.4我方根据您提出的域名注销申请,注销域名的;
2.3.5发现您采取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获得域名,或严重违反本服务条款约定,我方终止服务的;
2.3.6我方根据有权部门/司法机关(如法院、域名仲裁机构、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注册局等)裁决、通知等终止服务的;
2.3.7我方依据谨慎判断确定您存在侵害他人权益、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为而终止服务的;
2.3.8服务终止后易塔云空间将无责任保留用户数据、信息等。
2.3.9在有效服务期结束后,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的,双方同意按照届时有效的新的价格和条款另行商议合作事宜。
2.4服务结果:
2.4.1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服务是否申请成功是由申请本身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决定的,并由域名注册局确认。我方仅代为提交有关手续,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您申请的域名服务必定能够成功,或服务申请成功后不被删除、撤销。
2.4.2我方有权依照ICANN政策、国内法律规定、主管部门指令、本服务条款约定等,对于您在使用域名中的非法行为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包括:要求您进行整改、对域名进行锁定(即:禁止修改信息、禁止转出注册商、禁止账户间转移等)、暂停服务(hold)、删除或注销等。
2.5域名注册服务
2.5.1域名注册服务:您通过我方提供办理域名注册的申请手续、通道,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委托我方代您向相应域名注册局提交域名注册申请、缴纳费用的服务。
2.5.2域名注册成功:指用户申请注册的域名被域名注册局确认:没有在先的相同域名注册,没有违反域名注册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用户支付的域名注册管理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域名申请资料,由域名注册局赋予用户一定期限内对该域名的所有权。域名注册是否成功的确认权在域名注册局,查询可注册、款项支付成功等不代表该域名一定能注册成功。
2.5.3我方平台上业务逻辑为:通过技术等手段完成客户域名注册申请的委托,均属于域名注册服务范畴(如域名抢注、离线注册、批量注册等服务)。
2.5.4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是否注册成功最终由注册局确认。我方仅代为提交有关手续,不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担保您申请注册的域名能够成功注册或注册后不被删除。
2.5.5如果用户的注册申请遇到如下情形之一,导致域名未能注册成功的,我司会将本次注册委托收取的注册费用退还(除相关域名注册局规定不予返回的情况外)。除此之外,我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2.5.5.1用户在线填写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域名被他人抢注;
2.5.5.2由于电信线路和设备问题造成用户申请的域名被他人抢注;
2.5.5.2用户未严格按照注册要求填写注册申请表,或者填写不正确、不规范而造成域名被抢注,或者引起权属纠纷的;
2.5.5.4用户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递交域名注册材料的;或者未按照注册局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材料或者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域名注册局要求的;
2.5.5.5因域名注册局或我司的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注册失败或延误;
2.5.5.6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域名注册局的政策变化、技术等原因而取消相应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的;
2.5.5.7用户接受本条款后至我司收到您款项并向域名注册局支付款项之前,域名被他人抢注的;
2.5.5.8用户提交的注册材料被域名注册局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域名注册不成功或者注册成功后又被注销的;
2.5.5.9用户申请注册的域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注册或限制注册的域名范围;
2.5.5.10用户申请注册的域名属于ICANN及或注册局限制注册的域名范围;
2.5.5.11其他因我司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用户域名注册不成功。
2.5.6在未与我方确认核实之前,您不应自行判断域名注册结果并进一步声称您或第三方为域名注册人或申请人,因此导致的纠纷诉讼,由您方承担相关责任。
2.5.7域名注册后能否正常使用(域名解析,搭建网站/邮箱服务器等网络应用等),受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域名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影响,因此:
2.5.7.1您应自主判断是否要申请该域名注册以及该域名注册是否满足您的需求;
2.5.7.2我方相关页面上会进行提示说明,但我方不担保您注册成功的域名能够正常使用,亦不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后果和责任。
2.5.8您理解并同意:一旦申请注册即意味着您承诺遵守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条款、域名管理机构规范及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2.5.8.1根据相关国家地区法律、域名管理机构规范、主管部门指令、本协议约定内容,我方有权力和义务对您在使用域名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进行处置,处置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要求域名使用者限期整改、停止域名服务(禁止解析、禁止更新信息、禁止转移注册商、禁止续费、禁止转移账号)、删除或注销域名等。
2.5.8.2用户保证申请注册的域名,没有侵犯我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限于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和域名权利。如果该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我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用户承诺承担此次域名注册全过程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5.8.3按照域名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要求,我方可能会对您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对不符合相应管理规定、法律条款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但该初步审核,并不包括对您申请的域名是否侵害他人权力或他人申请域名是否侵害您的权力进行审核;也不包括对您自行填写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6域名续费服务
2.6.1域名续费服务指:您在域名有效期内通过我方提供办理域名续费的申请手续、通道,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委托我方代您向相应域名注册局提交域名续费申请、缴纳费用的服务。注册局接受续费申请并延长域名有效期方为续费成功,续费结果以注册局确认结果为准。
2.6.2如您希望在域名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拥有域名持有权及我方服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续费,确保我方在域名到期前收到您的有效续费申请和款项,否则将导致您丧失域名持有权和已享有的域名服务。若因您未在域名有效期届满之前向我方发起续费申请并缴纳足额款项,因您的行为导致无法继续持有域名等责任和损失,由您自主承担。
2.6.3您按照规定续费且域名注册局接受您续费的,我方的服务期限延长至域名注册局认可的域名有效期满之日。您同意,如您所注册域名、注册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及您在使用域名服务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我方有权禁止该域名续费。
2.6.4您理解并同意:域名续费申请需要由注册局确认后方可生效,因而我方不保证一定能续费成功,成功缴纳域名续费费用不代表域名续费成功。因whois的自动续费机制(不论域名持有人是否续费,域名过期后均会自动延长1年有效期),whois查询的到期日期不代表域名续费结果。
2.6.5我方将域名到期前后一定期限内通过邮件向您发送续费通知,邮件包含相关域名到期情况和政策说明等内容,续费通知由系统自动发送,受到网络环境、您的邮箱地址是否真实正确、邮件收件设置等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个别续费通知无法到达的情况,我方不保证您能100%收到相关通知。您需自主关注域名的到期情况,您未收到、未留意、未阅读、错误理解我方续费通知等行为不可作为您没有按时续费、缴费的理由和解释。
2.6.6您理解并同意:若您已成功续费域名,所缴纳费用不可退回。
2.6.7如域名续费成功,域名到期年限将根据您的申请年限和缴费情况增加对应年限,若未能续费成功,代表委托失败,我方除退回您本次续费委托所缴纳的续费费用外,无须承担法律由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2.7过期域名续费服务
2.7.1您理解并同意,如您在域名到期前未完成续费,您同意我方可以代表您为到期域名进行续费,如果我方决定代表您为到期域名进行续费,则您将拥有我方提供的续费宽限期。您在上述期限内,仍可按正常的续费价格进行续费。鉴于域名已过期,在续费宽限期内,除了续费权利外,您不再享有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
2.7.2在遵守域名管理机构、ICANN、相关注册局政策的前提下,我方有权制定或调整域名的续费宽限期的时间和规则,并根据用户的续费率、滥用率等情况制定特殊的域名宽限规则,即相同的后缀,对不同的用户来说,也有可能有不同的续费宽限期。用户应该在域名到期前完成续费。续费宽限期的具体天数并不属于本协议约定内容,具体域名的续费宽限期天数请以届时我司公布或咨询结果为准。
2.7.3您理解并同意,域名宽限期内续费成功与否,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域名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续费成功。
2.7.4如您在续费宽限期内续费成功的,该域名有效期将在原域名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所缴费用对应之年限;如您未能续费成功,我方除退回所收取的相应续费费用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2.7.5您理解并同意,对于过期域名,鉴于服务期限已届满,除第2.7.1条、第2.8.1条约定外,我方已无须向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因此:
2.7.5.1您给予我方一项不可撤销的授权,一旦您的域名过期,我方既可以选择维持域名到期之前的WHOIS注册信息,也可以更新WHOIS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注册人);同时,我方既可以将该过期域名继续保留在您的账户下,也可以选择将这个域名转移至专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2.7.5.2对于过期域名,我方在遵守域名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方将选择在某一时刻停止原页面的解析,同时将这个域名无限制重定向到合适的展示网页用以明确提示您域名已到期并提供续费说明。我方不将也不能核实这样的重定向是否侵犯您的合法权益(例如:知识产权,隐私权,商标权),不将也不能核实重定向所显示的内容是否恰当、是否违反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规定以及是否对您或第三方或他们的名声有损害。除了在收到相关司法机关的裁定后及时中止对相关域名的重定向外,我方不对由重定向引起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责任。
2.7.5.3域名过期后,我方保留您在我方提供的续费宽限期的同等时长内通过续费行为、在我方提供的赎回期的同等时长内通过赎回行为,继续持有该域名的权利。当且仅当上述期限全部届满,您并未行使续费、赎回权利的情况下,您无权拥有该域名的任何权力或权利。
2.7.5.4您给予我方一项不可撤销的授权,域名过期后且您未在续费宽限期内续费域名,我方有权对该域名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开放过期预订、发布拍卖、删除释放等)并且无须另外通知您,我方无须为此操作承担任何责任,用户享有在赎回期内赎回域名的权利,但不享有要求按原价续费域名或要求我方赔偿其他损失等权利。
2.8域名赎回
2.8.1我方为您提供过期域名赎回服务,即:如您在续费宽限期内仍未能完成过期域名的续费,该域名在续费宽限期满后将进入赎回期。您在赎回期内可申请赎回域名。鉴于域名已过期,您不再享有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赎回期内,我方仅保证您可以申请赎回域名的权利。
2.8.2在遵守域名管理机构、ICANN、相关注册局政策的前提下,我方有权自行决定、调整赎回期的具体时长。赎回期的具体天数不属于本协议约定内容,某一具体域名的赎回期天数请以届时我司公布或咨询结果为准。
2.8.3您理解并同意,域名赎回能否成功,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赎回成功。
2.8.4如您通过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该域名成功的,该域名有效期将在原域名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如您在赎回期支付了赎回费用,但最终未能成功赎回该域名的,我方除退回所收取的相应赎回费用外,除此之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2.8.5因存在溢价域名、注册局成本调整和过期域名竞价结果等客观情况,不同域名的赎回费用将有所不同,在收到您的赎回申请后,我们将谨慎确定您赎回申请域名的赎回费用并告知您,请您以我方谨慎核实后告知的费用标准为准,以往赎回记录、除您赎回申请的域名外的同类型其他域名的赎回费用不可作为赎回申请的定价标准。
2.9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服务
2.9.1域名的注册商件转移服务指的是:在域名服务有效期内,您可通过我方提供的域名转移的申请手续、通道,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委托我方代您向相应域名注册局提交域名转移申请、缴纳费用的服务。您通过此服务可实现域名从其他注册商转入我方或由我方转出到其他注册商。
2.9.2域名注册商间转移过程:域名持有者通过向域名所在注册商(下称转出方)索取转移密码,将转移密码提交给域名将转入的注册商(下称转入方),转入方将转移密码填报到注册局系统,验证正确后,转入方发起转入申请,并在转出方同意释放域名后,域名方可完成转移。
2.9.3您应确保上述域名注册商间转移操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9.4根据上述描述,域名是否转移成功受到多方因素影响,成功向我方提交转入申请或成功从我方获取域名转移密码不代表域名转移成功,我方不保证域名一定可以成功转移,具体转移结果请以域名转入方最终确认结果为准。如域名转移失败,视为转移委托失败,我方除退回已收取的该域名转移费用之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2.9.5您理解并同意,我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域名管理机构政策以及我方的注册商规则,同意或拒绝某个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服务。
2.9.6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转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2.9.6.1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日;
2.9.6.2距域名到期日不满十五日或已过期;
2.9.6.3域名处于拖欠域名费用状态中;
2.9.6.4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或者存在争议;
2.9.6.5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
2.9.6.6域名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或禁止解析的;
2.9.6.7国家法律法规、ICANN政策、注册局政策中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2.9.7如果您将域名从其他注册商转入我方的,您在转入前应确认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约定。成功提起转入申请视为您已同意本协议条款内容。如若您不同意条款内容,请停止提交转入申请或及时联系我方终止域名转移。
2.10域名信息修改服务
2.10.1域名信息修改服务是指:在域名服务有效期内,您可通过我方提供的申请手续、通道,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委托我方代您向相应域名注册局提交域名信息修改申请的服务。
2.10.2根网络实名制的要求,您在进行域名信息修改时,所提交的新注册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虚假的陈述。因您填写的新注册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我方有权拒绝受理该类域名信息修改服务。
2.10.3域名注册人信息变更是信息的更改,不等于域名的注销,不会使得该域名已支付任何历史费用的退款。
2.10.4您了解并同意,按照ICANN相关政策规定,域名信息发生重大/实质变更后,我方将为用户提供是否设置60天锁定的选择权,如设置了60天的锁定,锁定期内,域名不得进行注册商间转移。用户进一步(并应使原注册人和新注册人)了解,我方有权对用户行使该项选择权设置相应的限制条件。如果最终目标是将域名转让给其他注册服务机构,我方建议原注册人先取消60天锁定,以避免转移注册服务机构失败。
2.10.5用户承诺,其进行域名信息修改的操作不会置我方于违约或者违法的境地。因该等域名信息修改而在用户、原注册人、新注册人及任何第三方之间产生的任何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我方不承担法律明确规定外的责任。用户进一步承诺,如因其修改域名信息给我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10.6如域名存在以下某项或多项情况时,我方可对域名进行处置,处置措施包含但不限于:禁止域名信息修改,将域名信息修改为指定信息,根据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要求对域名信息进行调整。
2.10.6.1域名已过期;
2.10.6.2域名存在欠费、纠纷、仲裁、诉讼等异常情况;
2.10.6.3根据有权机构或司法机关(含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主管机关、司法机构、域名管理机构等)通知而限制域名信息修改、要求将域名信息修改为指定信息的。
2.10.6.4其他易塔云空间有正当理由认为应进行处置的情形。
2.11域名的账号间转移服务(下称域名PUSH)
2.11.1域名PUSH:域名所在账号发起域名转移账号申请,在接收账号同意后,域名从所在账号转移到接收账号;或,接受账号发起域名转移账号申请,在域名所在账号同意后,域名从所在账号转移到接收账号。
2.11.2域名PUSH为两用户之间的自主行为,且何时转移、向谁转移、转移什么域名、转移收取的费用等均由账号双方确定,PUSH完成均视为用户已同意本次push。
2.11.3相关转移方应知晓转移账号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风险,并知晓不可使用我方域名PUSH服务实施非法行为,若因此导致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2.11.4为确保安全性,我方保留根据实际情况、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等判断、限制,撤销,执行等域名PUSH的权力。
2.12上线初期的域名服务
2.12.1我方可能根据与相应域名注册局的约定,对部分新顶级域域名自上线初期(包括日升期、抢滩期等)起即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您同意,对于在此期间内进行的域名注册的行为,应当:
2.12.1.1接受ICANN权利保护机制关于程序和过程合规要求的相关条件和条款的约束,包括全球商标信息交换机构(TMCH)的要求,以及任何日升期的争议解决政策;
2.12.1.2您进一步同意,域名注册局或其域名注册商,对于任何因日升期或抢滩期的程序或流程而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均予以免责,包括:(a)您在此期间能够或不能够注册一个域名;和(b)经过日升期注册域名争议的任何结果。
2.13域名其他服务
2.13.1除本条款3.4至3.9所约定服务外的域名服务均属于域名其他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域名交易(域名一口价、竞拍、专场拍卖、域名经纪等)、增值服务(域名停放、域名隐私保护、域名安全锁等)。
2.13.2若您要享受域名其他服务,请务必了解并遵守该等服务条款或说明,我方有权根据具体服务条款或说明提供、拒绝、终止该服务。
2.13.3为免疑义,我方声明上述域名其他服务不属于本协议的服务范围内,如我方对该等服务有特殊规定或特殊要求,您应在接受和使用该等服务前认真阅读并同意该等服务的全部服务条款和使用说明后方可使用。上述域名其他服务的执行情况、服务条款修改、变更等不对本服务协议约定和执行产生影响。
2.14服务费用与支付
3.12.1您理解并同意,如您需要继续享受我方提供的服务、继续享有权益和权力,应按时足额缴纳足额费用,若因未按时及/或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您无法继续享受服务、享有权益和权力及因此导致的其他衍生损失,由您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3.12.1.1除另有约定,域名注册、续费、转移、赎回等服务成功后,已缴纳费用均不退回,无论是否存在域名变更、转移、暂停、删除等情形的。
3.12.1.2您应按时缴纳足额费用,如应在域名服务有效期届满之前进行域名续费费用缴纳;应在域名赎回期届满前进行域名赎回费用缴纳等。
3.12.1.3您应足额缴纳足额费用,您的每一次域名注册、续费、转移等操作,都将适用缴费当时的收费标准,因注册局和我方享有自主定价权,某一顶级域下的注册域名,除标准域名的价格外,某些域名的注册、续费等服务价格可能不同于其他域名的注册、续费等服务价格,并且该等域名服务价格是可变的,例如:溢价域名的注册、续费价格。我方所公布的某类顶级域名服务费用仅供参考,具体业务费用收费标准以您所申请的具体域名服务最终支付结果或我方谨慎核实后的告知结果为准。
3.12.1.4任何情况下,我方所提供优惠为一次性优惠,优惠内容不包括赠送服务项目的修改、更新及维护费用,并且赠送服务项目不可折价冲抵服务价格。
3.12.1.5您可以使用不同于注册数据中提供的名称和地址的账单名称和地址向我方进行付款。但是,为域名注册服务进行付费的个人或实体并不代表其拥有对注册域名的控制权或所有权。您在为域名进行续费等操作时,应当取得域名持有人的同意,您在我方进行的付款行为将被视为已经取得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授权,您应为您的付费行为负责。
3.12.1.6如因您注册的域名违反本条款而被注销或转移的,您已缴纳的域名费用将不予退还。
3.12.2我方依法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3.12.2.1我方保留调整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的权力,包含对免费服务和产品进行取消提供、收取费用的权力。
3.12.2.2我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市场状况等,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活动和优惠促销等,域名服务费用是动态可变的。
3.12.2.3我方网页上展示某类顶级域价格标准并不等同于具体某个域名的价格标准,具体某个域名服务价格以最终支付金额或我方谨慎核实后给您的报价为准。
3.12.2.4您同意,因收费标准调整产生的任何纠纷,我方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3.12.2.5其他与定价有关的合理权利。
3.12.3您理解并同意:您可通过我方付款页面所展示渠道自愿完成款项充值,充值即代表您同意遵守我方的付费、提现等费用使用规则,如您不同意相关规则,请勿进行充值。
3.1您在确认本协议进行域名注册及相关行为前,应保证:
3.1.1满足相应域名注册和使用所需的身份和资格,不会因接受本协议或进行域名注册而违反您以前签署的其他文件,也不会置我方于违约或违法的境地。
3.1.2已经阅读关于域名注册人权利与责任的ICANN合意政策与规范,并同意接受全部内容(
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raa/registrant-rights-responsibilities)
3.1.3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条款的所有内容,同意按照规定支付款项,遵守您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3.1.4如您为代表第三方注册,您应确保该第三方已理解并同意遵守前述所有义务。此外,如果您提供的注册信息中包括第三方的信息及使用,您应确保已经告知并获得该第三方的同意。
3.2您承诺,在注册域名和利用所注册的域名进行信息传播和自我服务时,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程序、政策、惯例等,包括但不限于:
3.2.1所有ICANN所发布、当时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该等政策规定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情况,以ICANN所发布的政策为准,但是注册局允许注册商自行规定的内容除外。
3.2.2所有的适用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规定(例如,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域名的您,应当遵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完成域名持有人的实名认证等)。
3.2.3如相应的域名注册局要求,您还应遵守:与隐私、数据收集和消费者保护(包括误导性和欺骗性行为)有关的适用法律以及与公平借贷、债务托收、有机农业(如适用)的法律,披露数据和财务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如果您正在收集和保存敏感的医疗和财务数据,则您还必须遵守关于提供该等服务的适用法律,并采取适用于该领域的相关的合理安全措施。
3.3您应遵守所注册域名的全部注册局政策,包括:
3.3.1注册局与ICANN之间的注册局协议、注册局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局-注册商协议的相关规定;
3.3.2域名注册局在其官网不定期发布的、适用于全部域名注册商的,或适用于全部域名注册商及注册域名持有人的、关于域名注册局的运营标准、政策、程序、惯例和实践操作方法等。
3.3.3若出现注册局政策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情况,以注册局政策为准,但是注册局允许注册商自行规定的内容除外。
3.4您理解并同意,应遵守所适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服从ICANN、注册局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相关政策及程序规定、补充规则等。
3.4.1对于通用顶级域名(gTLD),您应遵守UDRP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于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您还应受到URS规则的限制;
3.4.2对于国家与地区域名(ccTLD),您应遵守相应注册局要求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中国国内域名,您须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3.5您理解并同意,上述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之政策规定与本协议,及您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资料一起,共同构成您和我方之间关于域名注册的完整协议。相关域名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后,新的域名政策规定将适用于您已经注册的域名。您不应以不知晓相关域名政策规定变更作为不遵守或违约的理由。
3.6您保证,不会进行任何关于域名的非法行为,包括:
3.6.1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权益,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
3.6.2您不得利用所注册的域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您保证,域名的使用将不会散布恶意软件、恶意运行僵尸网络、网络钓鱼、盗版、侵犯商标或知识产权、进行欺诈或欺骗、仿冒或假造、发送垃圾电子邮件或参与其他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
3.6.3您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和对于该域名的直接或间接使用,均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例如: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和域名权利等)。
3.6.4您未经域名注册局许可,不得在其注册的域名下对公众提供下一级域名的注册服务。
3.6.5其他符合本协议第1.13条定义的非法行为。
3.7您应了解并保证:
3.7.1即使已向第三方授予域名的使用许可,您本身依然是该域名的注册持有者,须负责提供自身完整的联系信息,并负责提供和更新准确的技术和管理联系人详细信息,以便及时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任何问题。
3.7.2您仍应对该注册域名的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您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注册商、注册局相关要求的时间内将被许可方提供的当前联系人信息和被许可方的身份披露(包括通过我方注册商披露)给向您提供合理损害证据的投诉方。
3.7.3若第三人就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或其使用提出请求、诉讼或主张,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当维护我方和其他任何相关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一般职员和代理人;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在法律所允许最大范围内保证上述机构及个人免受基于以上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在内的任何损失。如果损失、损害和费用已经产生,注册域名持有者必须如数赔偿。本损害赔偿并不包括在争议政策所要求的任何损害赔偿中。
3.8您理解并同意,如果未能遵守本协议第3条的任何规定,都将被认为是一次严重违约,则:
3.8.1我方有权采取包括锁定域名(禁止修改注册信息、禁止转出注册商、禁止账户间转移)、暂停域名使用(停止解析)、注销域名、转移域名、终止服务和其他措施,并要求您承担违反本服务条款而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3.8.2我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提供其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单位,各仲裁机构,各侵权处理机构等)。
3.8.3我方未对您的违约行为采取措施不能成为您违约或者抗辩的理由和解释。
3.9您知晓并同意,相应域名注册管理局保留根据需要单方决定拒绝、取消和转让任何注册的权利,或者将任何域名置于锁定、暂停域名使用(HOLD)或类似状态或注销(删除)注册域名的权利,并将通过EPP命令、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我方执行上述取消、转让、变更或锁定域名的命令,为了:
3.9.1保护域名注册系统的完整性和运行的稳定性;
3.9.2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政府规则或要求、执法请求或者任何争议解决程序;
3.9.3遵守域名注册局所加入的行业权威机构(如RFC)制定的互联网行业规范;
3.9.4防止域名注册局及其关联方、子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以及关联方、子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承担任何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3.9.5修正域名注册局或者域名注册商在域名注册中的操作错误;
3.9.6没有向域名注册局支付费用时;
3.9.7当注册域名处于争议解决期间。
3.10您同意,我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ICANN政策、主管部门指令,或根据不违反上述法律政策指令的注册局要求或我方判断,对您的注册域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修改注册信息、限制转移、限制删除、暂停服务(HOLD)、删除域名、转让域名、要求用户补款等措施,以便:
3.10.1处理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争议、投诉、纠纷;
3.10.2保护整体安全性和注册管理的稳定性。
3.10.3修正注册局或者注册商在域名注册时的操作失误(包含但不限于不应被释放注册的域名被释放注册;溢价域名按普通域名价格收费;域名服务支付费用与域名注册成本相差5倍及以上等);
3.10.4您所持有的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及裁决公布10日内(在此期间您不得申请变更、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3.11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我方有权予以注销(删除):
3.11.1您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3.11.2您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3.11.3您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3.11.4根据域名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应当注销的;
3.11.5您注册和使用域名给我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带来不利影响的;
3.11.6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12您理解并同意;您在易塔云空间注册域名成功后,可以在域名管理页面下载该域名证书,但该域名证书不具备作为域名权属凭证的法律效力。
4.1.作为域名服务的一部分,用户在申请域名服务时应当提供特定信息并及时更新此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及时、完整与准确,这些信息包括:
4.1.1.申请人的详细中英文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号码;
4.1.2作为注册人的组织协会或公司授权的联系人的中英文名称;
4.1.3域名的DNS;
4.1.4上述域名服务器相应的名称;
4.1.5域名技术联系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4.1.6域名管理联系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4.1.7域名的区域联系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4.1.8将显示于Whois数据中的与域名有关的任何记录。
4.1.9用户理解并接受,用户应按照国家和各管理机构要求,及时通过我方域名在线管理系统提供真实可查的身份证明材料,以佐证域名注册信息真实性,逾期未提供或信息不真实,域名服务将被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解析、注销域名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4.1.10注册域名持有者故意提供不准确信息或故意不及时更新信息将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的依据,并导致注册域名持有者域名被注销。注册域名持有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域名的,注册域名持有者仍是该域名记录的持有人,且应负责提供其本人的全部联系信息,并应负责提供与更新准确的技术、管理和区域联系信息。当我方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核查有关申请人注册的详细联系方式时,若注册域名持有者未能在十五(15)日内回复,则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和注销注册域名持有者域名的重要依据。根据ICANN的要求,我方将公布注册域名持有者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某些信息。另外,ICANN可能对我方可以或必须向公众或私人公开的信息的数量或种类制定强制性的标准、限制或要求。除非为维护注册域名持有者域名的需要,我方将不会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注册域名持有者的信息。注册域名持有者可以索要我方拥有的有关注册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副本,以便注册域名持有者复核、修改或更新这些信息。
4.1.11域名持有者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7日内通过我方域名在线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修改。
4.1.12用户保证在“易塔云空间”注册的域名数据库中的域名信息都是准确无误的,第三方可以通过该信息联系到用户。根据ICANN的whois准确性的规定,凡域名信息不准确,且域名管理人在十五(15)日内未进行回复或者是拒不修改的,“易塔云空间”将会Hold该域名,并且有权删除该域名,域名费用不予退还。
4.2您应理解,您的个人信息及数据,将按如下方式被搜集、使用、分享、处理及披露,且您对该等搜集、使用、分享、处理及披露表示同意且并无异议。
4.2.1我方将自行/经由我方经销商依据第4.2条之约定向您搜集域名相关注册信息、与域名注册及/或管理相关的所有书面及电子通信记录之相关数据(例如:域名注册的初始日期、到期日期、注册商身份等),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分享、使用及处理。
4.2.1.1按照ICANN规定,域名注册局、域名注册商应通过WHOIS公开此类信息,用来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免费公共查询的域名信息目录服务,因此我方必须向域名注册局及指定机构或代理商、ICANN等共享上述部分或全部的域名注册信息;
4.2.1.2域名注册局及其指定机构或代理商,依照ICANN、国家域名管理机构不时发布的对顶级域名的相关政策,将对您的此类个人信息及数据进行搜集、使用、复制、分发、出版、修改或其他处理,用以提供免费的域名信息目录服务、进行分析研究等;
4.2.1.3域名注册局、域名注册商(我方)须定期向由第三方数据托管机构提交此类信息及数据的电子版本,或根据需要不时向ICANN提交此类信息和数据的电子副本,如特定域名持有人的注册信息,以供ICANN的不定期检查、响应ICANN合规性查询和审核等;
4.2.1.4我方将向中国域名管理机构及其指定机构提供您的此类信息及数据,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例如:为完成域名实名认证,向域名核验机构提供您的相关信息数据);
4.2.1.5我方及我方经销商、域名注册局及其指定机构或代理商等,可能需要通过使用此类信息和数据,以和您取得联系、提供服务等;
4.2.1.6上述信息与数据的共享与使用,有可能产生跨境数据传输(例如:从中国到美国)。
4.2.2除上述约定外,我方不会擅自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信息及数据,除非:
4.2.2.1经您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4.2.2.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方被要求进行披露的;
4.2.2.3由于您的域名涉嫌存在非法行为,有关行政或司法机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需要向您主张权利的第三方等,通过必要程序要求我方进行披露的;
4.2.2.4当您作为我方网站创建的某一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了交易义务并提出信息披露请求时,我方有权向该方提供您的联络方式等必要信息,以促成交易的完成或纠纷的解决;
4.3我方承诺,对于我方按照第4.2条向您收集的个人数据,我方将
4.3.1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您的个人数据免于丢失,误用,或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披露,变更或破坏。
4.3.2不会采取与上述第5条中向注册域名持有人提供通知的目的和其他限制不符的方式,处理从您处收集的个人数据。
5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
5.1您知晓并同意:
5.1.1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补偿、辩护并使得域名注册局及其指定机构和他们的分包商、我方以及其各自的董事、经理、雇员、代理及其关联机构免于遭受任何及全部的索赔、损害、责任、成本和费用,包括为任何原因而因您的域名注册或使用发生或与之相关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成本。
5.1.2您并同意本补偿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期限届满后继续有效。
5.2您理解并同意,我方对以下情形下的您损失,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无须承担责任:
5.2.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我方无法向您提供域名服务的,我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等。
5.2.2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黑客攻击、互联网连通中断或者系统故障、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连通中断等非我方原因给您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
5.3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注册成功后,若因我方的过错导致您注册的域名丢失、被注销,并给您造成损失的,我方的责任上限为您就该域名向我方交纳的当年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我方不对您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商机的消失、利润的损失、侵权、其他无形损失及基于您与他人签署的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6.纠纷与争议解决
6.1因本服务条款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6.2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并接受其诉讼规则。一方提请诉讼的时效为从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且在业务过期一年内。
6.3上述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4若发生任何第三人注册的域名与用户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或者发生"抢注用户域名"的,由用户与该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通过法律或者其他途径解决。我方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6.5若发生用户拟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或者发生"抢注他人域名"的,由用户与该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通过法律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保证我方不涉入任何上述争议。
7.其他约定
7.1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7.2本服务条款通过网络页面直接确认、接受引用本页面链接及提示遵守内容、签署书面协议、通过实际使用服务确认等任一方式,跟双方书面签订的协议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3如果本服务条款任何规定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
7.4一方变更通知、通信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用户同意,我方的有关通知只需在我方有关网页上发布即视为送达用户。
7.5对条款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条款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标题不应影响条款的解释。
7.6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我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服务条款为准。
7.7在有效服务期内,因我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用户同意我方可以将其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我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7.8我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我方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其网站的重要页面上提示有关内容。用户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服务;如果用户继续接受服务,则视为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变动。
您在此再次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域名服务条款并自愿正式进入线上域名注册/转入/续费/赎回或其他后续流程,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